洛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中介人积极为我市招商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中介人”是指为我市招商引资的境内外单位和个人(本市现职副市级以上干部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引进国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以及引荐出口贸易项目、境外工程项目、境外劳务合作项目等。具体有以下形式: 
(一)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企业; (二)引进补偿贸易项目; (三)引进对外加工装配项目; (四)引进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 (五)引荐出口贸易项目; (六)引荐境外工程项目、境外劳务合作项目;(七)引进国家允许的、可利用的其它形式的境外资金。
    第四条 中介人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企业,在外方资金全部到位后三个月内:
(一)属于合资、合作项目的,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外商认缴资本额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下部分按1-3%奖励,超过的部分按0.5-1%奖励。
(二)属于独资项目的,由税收解缴地的同级政府财政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外商认缴资本额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下的,按认缴额的0.5- 1%给予奖励;外商认缴资本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200万美元 (含200万美元)以下部分按0.5-1%奖励,超过的部分按0.2-0.5%奖励。
合同或章程中规定资金分期到位的项目,可按上述比例分期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介人引进的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合同执行完后三个月内,由中方受益单位按实收工缴费的3-5%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第六条 中介人引进的补偿贸易项目,外方提供到位的设备安装投产后三个月内,由受益单位按设备金额的0.5-1%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第七条 中介人引进的先进技术、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采用后确有成效,并经科委等有关部门确认的,在采用一年后三个月内,由受益单位从第一年新增利润中提取5%一次性奖励中介入。
    第八条 中介人为外贸企业引荐的出口贸易项目,在合同执行完后一个月内,由外贸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2%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第九条 中介入引荐的境外工程项目、劳务合作项目,自合同履行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中方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工程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2%奖励;劳务合作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奖励。
    第十条 招商引资奖励的金额和比例亦可由中介人和受益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对于中介人引进的有利于我市经济建设的其它形式的境外资金,参照上述办法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金额以人民币支付(与外币的比价按到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牌价为准)。如本人要求或同意,也可奖励等值物品。
    第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成绩显著的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经市政府批准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并对台、港、澳同胞及海外侨胞颁发“爱国爱乡”奖章;对境内在招商引资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市政府批准,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给予颁发“荣誉证书”及其它形式的奖励。
    第十四条 中介人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应与受益单位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引荐外商独资企业的受益单位为税收解交地的同级政府)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协议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介人和受益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二)奖励金额的比例和数额;
(三)奖励金额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奖励金额所得税的缴纳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 中介人申请奖励,应先到项目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到市外经贸局)进行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局。申请内容包括: 
(一)中介人申请表; 
(二)中介人与受益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及公证材料;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有关凭据;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外经贸局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复。经审核认定后,由协议各方开始实施奖励。
    第十七条 中介人与受益单位因招商引资而引起的纠纷,可按招商引资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解决。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回全部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