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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受理,审核
政策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申报资料:
1、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2、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4、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
5、申报材料的制作需采用A4纸,资料的填写需电脑打印或用黑色水笔。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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