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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上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证》第二、三条
申报资料:
1、填写《申请表》;
2、有关证明材料: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省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因驯养殖需捕捉的,必须附《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单位营业执照和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捕捉的,必须附当地县及渔业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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