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检疫证核发

办理程序:
一、植物:1、申请;2、抽样检验;3、发证 
二、种子苗木产地:1、申请;2、检查;3、审批;4、发证 

政策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2002年9月27日)第7、8、9条 
申报资料: 
一、植物:1、代表样品;2、所发货物货值证明。
二、种子苗木产地:制种单位在播种前向植物检疫机关以书面形式申报制种计划,包括作物名称、面积、制种地点等。
承诺时限:
一、植物:即办件。
二、种子苗木产地:一个作物生育期。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植物检疫条例》第21条
收费标准:
植物产品调运检疫按货值0.1%-0.24%计收,
种子苗木调运检疫按货值0.6%-0.8%计收,
种子苗木产地检疫按货值0.4%-0.6%计收,
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苗疫情监测费按每批次30-60元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