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许可登记
办理程序:必须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政策依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申报资料: 1、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资料; 2、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有专兼职放射防治管理机构或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仪器,并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4、提交严格的有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