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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受理
政策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九十三号发布1992年5月1日施行,公安部、中央统占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通字[2000]73号《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居民爱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申报资料:1、提交《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2、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3、提交二寸正面免冠照二张(48x33mm);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5、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6、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的有效的健康证明;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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