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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向市负责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2、审核;
3、做出准予 批准的决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工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2002/01/26
申报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然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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